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鲁财大燕政财字[2016]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往来款项的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我院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往来款项,是指学院各类资金运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借款、预付款、应付款、预收款、借入及借出款等。
第三条 往来款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严格控制,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程序合规、手续齐全。
1.预付款、暂借款应严格遵循预算控制原则,不得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预付款、暂借款。
2.所有预付款、暂借款原则上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以免造成债权关系的混乱。
第四条 学院预付款、暂借款除出差借款外,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后勤等有关公务开支,不得用于个人开支。
第五条 预付的各种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须提供相关合同、协议,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相关规定申请付款。申请付款时,由收款单位开具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
第六条 暂借的差旅费,借款额应根据往来交通费、当地住宿费等各种费用合理匡算。
第七条 所有借款必须由本校正式职工为经办人,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时需填制“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借款单”,并在借款单上写明借款单位、借款日期、借款事由、预借金额、经费来源、借款期限、借款人及经办人姓名。
部门预算经费借款签批控制金额为: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由各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至3万元的,由分管副院长(副书记)签批;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经分管副院长(副书记)审核签批后,由院领导签批。
已签订合同(或协议),且合同(或协议)书由院领导签订或授权签订的支出项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3万(含3万元)以上的款项时,由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副书记)签批。
第八条 对于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应交学院的各种款项,各单位或个人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上缴,不得坐支留用。
第九条 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各部门、个人的借款,在相关事宜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到财务办公室办理结算手续。
1.预借的差旅费,在出差归来后十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公室报销结账。
2.预借各种购货款,在所购货物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持发票和货物清单到财务办公室结算(固定资产还须办理入库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算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财务办公室说明。
3.预借的工程款,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决算,经审计后及时结账。
4.师资培训费应当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特殊情况,可填写延期归还借款申请,延期最长为一个月。
5.已经在财务办公室办理借款而由于计划变更等原因,不能及时使用的,须在借款后10日内将借款交回。
第十条 每月终了,财务办公室应对往来款的发生情况进行核对和分析。
第十一条 所有往来款项每年年终前应清理完毕,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编制情况说明书。同时,财务办公室应向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汇报往来款的清理情况。
第十二条 对逾期不清者,自公布欠账名单次月起,从负责人、经办人及实际用款人的工资中扣还。
第十三条 离校时欠款不清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若欠款未清即办理离校手续离校的,从各办理离校手续审批人的工资中扣还。
第十四条 将借款挪做私用的,将根据事实和情节予以通报,并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