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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6-06-30 10:13 浏览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鲁财大燕政财字[201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务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级及专业技术2级以上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照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院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省外出差除西藏、青海、新疆三地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余均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省内省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差旅费预算及规模,各签批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学院相关部门对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作人员经批准外出参加会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

2.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3.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再发放,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4.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作人员经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不含济南市区) 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的,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作人员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济南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为方便计算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计算出差自然天数时按如下办法确定:中午12点之前出发的算一天,中午12点以后出发的算半天;中午12点以后回到出发地的算一天,中午12点以前回到出发地的算半天。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二〇一六年五月


附件: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省级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省内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

960

570

450

青岛市

800

490

380

青岛市

7-9

960

590

450

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

800

460

360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