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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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2025-09-11 16:22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预算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收支的预算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预算,努力增收节支;监督和考核预算的执行。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批准学校年度总预算,批准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批准学校重大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七条 学校院长对学校预算工作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各分管院长对其分管领域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领导学校财务预算工作。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口径和要求。

(三)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四)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建议。

(五)审查、批准学校的决算报告草案。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预算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预算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学校部门预算。

(三)审核学校各部门提出的预算建议,根据主管部门预算批复意见,编制学校财务收支预算草案,并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四)根据理事会审批预算决定,认真执行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具体情况会同各预算单位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六)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校内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建立预算执行预警机制,强化预算约束力。

(七)年终全面分析和考核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财务决算。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学校要求,结合工作任务实际,在规定时间内编报本单位年度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对负责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绩效预评估,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落实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积极组织收入,严控预算支出,强化绩效管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三)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单位,应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学校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协助办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该积极稳妥,并与学校发展状况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谨慎预计或有收入。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不断加大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智库社会服务研究的经费支持力度。

(一)基本支出预算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教学科研需求,合理安排支出。

(二)项目支出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及工作重点,结合学校财力,充分论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依法取得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计划。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是在预算年度中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各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各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各预算单位根据学校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目标,经充分论证后,提出本单位预算建议方案报送学校财务处。

(二)学校财务处汇总、审核各预算单位预算建议方案,根据主管部门预算批复,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情况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报送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

(三)根据预算管理委员会意见,学校财务处对预算建议方案进行修改、调整,报送学校党委会审定,再上报理事会审批,确定年度预算方案。

第六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和改变,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在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3.列入集中采购的项目,未经批准自行采购。

4.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

5.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预算项目。

6.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依照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并将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条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安排好经费支出。预算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必须保证专款专用。需由主管部门进行二次分配的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于预算下达一个月内完成分配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年度预算,下达各预算单位预算经费指标,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予以拒付。

第二十二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学校财务处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促进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时,申请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调整计划,财务处汇总后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按学校规定程序,提交党委会及理事会研究后进行调整。

第七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以支出结果为导向,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校拟新出台通过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应遵循“依法依规、绩效导向、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精简高效”的基本原则,对相关重大政策和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对于事前评估结果为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认真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要求,设置预算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学校规划目标和年度目标高度相关,并且合法合规、指向明确、重点突出、细化量化、合理可行。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预算单位负责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完毕后,各预算单位应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学校对各单位自我评价情况进行复核,对其中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重点评价,推动提高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九条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方式,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财务处要及时向各预算单位反馈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各预算单位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务处;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依照规定和程序,对相关绩效评价情况和结果予以公开;明确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将绩效结果作为部门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参考因素。

第三十条 逐步将校内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建立和完善学校的经费使用绩效评价体系,把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引导校内预算资金的分配向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倾斜。

第八章 决算

第三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财务处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各相关单位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决算报告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