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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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学费缴纳管理办法

 2025-09-11 16:18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应收学费及时足额上缴,保障学校发展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0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缴纳学费是每个学生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和应尽的义务。学生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足额缴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费,是指学校依法通过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的统称(以下简称学费)。学费等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依法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册、在籍学生。

第五条 学生应按学年缴纳学费,实行“先交费,后注册”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学费标准的确定

第六条 学费收缴标准是由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三部门确定的,学校按年度向物价部门履行学费、住宿标准备案及变更手续。校内任何单位无权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第七条 为避免新生入学时多次交款,新生入学前有关部门代垫的相关学生费用,凡是需要与学费一并收取的,代垫部门应在新生录取前,将收费项目及标准报财务办公室。待财务办公室汇总报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提交党政联席会会议研究,确定其收费标准。逾期未办或不按程序办理者,财务办公室将拒绝代收相关费用。

第三章 学费缴纳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为加强学生收费管理,学校成立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学管理办公室、财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学校负责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和组织学校的学生收费工作;

(二)负责收费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

(三)加强对收费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学生收费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收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学校各单位在收费工作中的协调和联系;

(四)负责收费工作中有关纠纷、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

(五)加强收费管理工作,规范院内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院内违规收费行为。

第九条 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准确提供学生入学、休学、复学、转学、进修、借读、退学等有关信息。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生自觉缴费思想教育和三项基金的审批工作。各系在做好学生自觉缴费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根据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学生欠费信息,认真核实本学系欠费人数和姓名,具体落实学费的清缴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设立收费科,具体组织学费收缴的实施工作,建立收缴学费明细台账。财务处设两次集中收费时间,第一次扣费之后,及时将欠费信息报予学生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学费催缴工作。财务处进行第二次扣费后,应于学生第一次选课前将欠费学生名单提供给教务处及学生工作处。

第四章 学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学费一律上缴学校账户。学校根据年度预算项目和资金需求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学费是学校当年教育事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年度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项目和标准执行,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 学费缴纳的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缴费一律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学校委托合作银行,为学生开立借记卡用于缴纳学费。银行按学校提供的缴费标准及三方扣款协议(学校、学生、银行)统一办理学费代扣代缴。学生持有的银行卡,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唯一的缴费专用账户,必须妥善保管使用。毕业时可办理清户,损坏或丢失由学生本人在同一银行办理新卡后,及时到财务办公室登记新的卡号。

第十四条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采取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具体操作程序按学生工作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注册入学后,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办理退费,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第十六条 对已缴清当年学费,被批准休学或参军的学生,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六章 学费缓缴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在缴费规定期限内缴纳学费的,可在缴费规定期限结束前根据学生资助相关规定办理“绿色通道”或申请学费缓缴。

第十八条 申请学费缓缴的学生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持有效证件),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二)残疾学生;

(三)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

(四)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

(五)单亲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或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学生;

(六)已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尚未办妥入账的学生。

(七)经研究决定可以申请学费缓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学费缓缴金额标准

学生申请缓缴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学费的50%,情况特殊的需报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费缓缴审批流程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者,均可向学校提出学费缓缴的申请,填写《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学费缓缴申请表》,并提供能证明家庭经济情况的材料,如户口本复印件、有效低保证、残疾人证、建档立卡手册、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证、病例等相关证明。

(二)审核。学生工作处对各学校报送的学费缓缴进行审核,并在第一次选课结束前将审核通过名单提供给财务处和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学费缓缴管理

(一)学费缓缴有限期限的截止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倒数第二周的周一;

(二)获准缓缴学费的学生,应在缓缴期限到期前持学生证到财务处足额缴纳学费;

(三)学生工作处应加强对获准缓缴学费学生的管理,对于弄虚作假学生,取消缓缴资格,限期补交全部学费,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七章 欠费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不按规定缴纳学费的,暂缓办理学生证、图书借阅证等,待缴齐应缴款后再办理各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名单,教务处对未缴费的学生限制选课、重修,学生处继续进行催缴。

第二十四条 开学后一周内无故未缴学费的学生,学信网暂缓注册。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将学生缴费情况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评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毕业班的欠费学生缓发其毕业证等有效证件。因欠费未注册的学生,准予保留学籍,但不允许参加期末考试,按休学处理,按期缴费后再给予注册,无故欠费超过两年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无故欠费的学生自当年10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为欠费学生在学费尚未缴清之前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已经申请学费缓缴的学生不认定为欠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