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学费缴纳管理办法
鲁财大燕政财字[201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应收学费及时足额上缴,保障学院发展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0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缴纳学费是每个学生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和应尽的义务。学生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足额缴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费,是指学院依法通过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的统称(以下简称学费)。学费等收入是学院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应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依法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册、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费缴纳原则
第五条 学生应按学年缴纳学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和“先交费,后注册”的管理原则。
第三章 学费标准的确定
第六条 学费收缴标准是由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三部门确定的,学院按年度向物价部门履行学费、住宿标准备案及变更手续。院内任何单位无权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第七条 为避免新生入学时多次交款,新生入学前有关部门代垫的相关学生费用,凡是需要与学费一并收取的,代垫部门应在新生录取前,将收费项目及标准报财务办公室。待财务办公室汇总报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提交党政联席会会议研究,确定其收费标准。逾期未办或不按程序办理者,财务办公室将拒绝代收相关费用。
第四章 学费缴纳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为加强学生收费管理,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院长(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学管理办公室、财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系负责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和组织学校的学生收费工作;
(二)负责收费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
(三)加强对收费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学生收费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收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学校各单位在收费工作中的协调和联系;
(四)负责收费工作中有关纠纷、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
(五)加强收费管理工作,规范院内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院内违规收费行为。
第九条 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准确提供学生入学、休学、复学、转学、进修、借读、退学等有关信息。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生自觉缴费思想教育和三项基金的审批工作。各系在做好学生自觉缴费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根据学院财务部门提供的学生欠费信息,认真核实本学系欠费人数和姓名,具体落实学费的清缴工作。
第十条 财务办公室设立收费科,具体组织学费收缴的实施工作。负责为缴费学生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建立收缴学费明细台账,准确统计收费工作信息和欠费学生清单,定期与不定期地向学生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提供给各系以及职能部门。
第五章 学费缴纳的办法及减缓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缴费一律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学校委托合作银行,为学生开立借记卡用于缴纳学费。银行按学校提供的缴费标准及三方扣款协议(学校、学生、银行)统一办理学费代扣代缴。学生持有的银行卡,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唯一的缴费专用账户,必须妥善保管使用。毕业时可办理清户,损坏或丢失由学生本人在同一银行办理新卡后,及时到财务办公室登记新的卡号。
第十二条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将采取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具体操作程序按学生工作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注册入学后,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办理退费,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第十四条 对已缴清当年学费,被批准休学或参军的学生,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六章 学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学费一律上缴学院账户。学院根据年度预算项目和资金需求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学费是学院当年教育事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年度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项目和标准执行,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
第七章 欠费处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不按规定缴纳学费的,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办理学生证、图书借阅证等,待缴齐应缴款后再办理各项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也应先缴纳学费,再依据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申请相关的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或勤工助学等学院和社会资助。
第十八条 学院及各系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将学生缴费情况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欠费的学生,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评奖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对未缴费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生不得进入“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选课系统”选课,不记考试成绩及学分。毕业班的欠费学生缓发其毕业证等有效证件。因欠费一年尚未注册的学生,准予保留学籍,但要按休学处理,按期缴费后给予注册,超过一年的劝其退学。
第二十条 对欠费的学生自当年10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为欠费学生在学费尚未缴清之前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