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工作,保证培训需要,加强培训管理,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培训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自主培训,学校或所属各部门举办的校内师德师风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业务技能培训等。
(二)外出培训,学校或所属各部门委托校外单位委托承担的培训,以及其他开展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四条 学校及所属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费用界定与标准
第五条 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培训所需人员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六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240 |
130 |
50 |
30 |
4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第七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按照《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组织的培训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学校所属各部门组织的培训由分管、联系的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培训费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 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或专项经费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各部门经办人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培训结束后,各部门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者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执行中经学校领导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当提供校领导审批材料。
各部门及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当年发生的培训,取得的报销票据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报销。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报销的,应出具未办理报销的说明,阐明未按时报销的原因,并由部门及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最多延长至当年年终结账前报销完毕。
第十六条 报销过程中,各部门经办人应严格履行《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经费报销管理规定》的报销要求及流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及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培训会议审批单
2.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培训签到表